日期:1957-9-21 作者:卞祥椿
卞祥椿新华社济南21日讯 山东省委于9月9日在济南召开了全省政法、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全省各地党委、人委及政法部门的负责干部一千二百多人,会议采取大鸣大放的方式揭露了政法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1、比较普遍的存有麻痹思想,对敌情很少研究,对敌斗争劲头不足,打击不力,发案率上升,破案率降低。全省今年1至6月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八千二百七十六起,比去年同期上升52.7%。青岛今年1至8月,发生各类刑事案件四百八十五起,比去年同期上升70%,大案破案率比去年下降24.2%,一般案件破案率下降15.5%。淄博发案率增加111%,破案率下降22%。
2、该捕不捕,该判不判,重罪轻判,注意了防冤防错,忽视了防漏。莱西县公安局长反映:全县现在尚有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二百一十七名,重点人口六百四十五名(其中有一半人有血债),都未逮捕,再加上外逃反革命分子六百多名,共一千五百名左右,公安部门对这些反革命分子根本没有打算再去处理。临朐县公安局长反映有一个复员军人散发反动传单,内容极端反动,省检察院昌潍分院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批准逮捕。有些地区的中级法院对上诉的案件一般都改判,群众反映中级法院是“菩萨店”、“慈善机关”;由于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群众说政法工作是“豆腐渣”。
3、对劳改犯人片面强调人道主义,管教不严,生活水平太高。邹平县劳改犯人超过当地群众生活水平20%到30%,临沂地区劳改队逢年过节喝酒吃烧鸡,有的犯人说:“家有千顷地,不如罚劳役”;有的犯人在宣布释放时坚决不走,说“农业社不如劳改队优越”。
费县公安局长说:由于劳改犯的生活标准太高,影响对犯人的改造。据他们最近摸底调查,在刑满释放的四百八十名犯人中,表现坏的一百一十三名,其中继续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十八名。南昌县有一个犯人释放后,偷了一辆小车,向法院投案要求重回劳改队。青岛有的犯人病了曾一度和干部一样每天吃六餐流汁饭,有一个杀过三个人的劳改犯见此情况说:“我早知这样就多杀几个”。
劳改犯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一般群众,引起群众对政府不满。有的群众到劳改部门问:“你们还招生吗?招生我们也来。”
莱阳地区有的劳改干部和武装民警与女犯谈恋爱,写信时称姊道妹,有的甚至给女犯人送皮鞋,情节很恶劣。
到会政法干部在鸣放过程中,反映出右倾思想的几个主要论点:
1、强调“不是主犯、不是现行犯”,应该从宽处理。青岛崂山郊区地主王瑞芝,1947年向还乡团报告曾斗争他的干部和群众,捉去五人并参与刑讯,最后这五个人被活埋;公安部门在报请批捕时,检察院认为:不是主犯,又不是现行活动,不予逮捕。
2、片面强调“坦白从宽”。青岛市检查有十七起应起诉而未起诉的案件中,大部分是有血债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因为“坦白交待了”,而不起诉,济南市一个有四条人命的反革命分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认为他已经提案自首,因而不同意起诉。
3、借口“没有造成恶果”或“恶果不甚严重”而不予逮捕。济南市某人下毒药企图毒害妻子,其妻吃了一点就呕吐,发觉有毒,检察院认为“没有造成恶果”不批准逮捕。
4、强调“第三者证明”。青岛市强奸犯戴洪品,强奸幼女三名,有当事人控告,群众检举和法院鉴定,罪证属实,但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缺乏第三者证明”为理由不批准法办。胶南县有一人口贩子将两个妇女贩到东北出卖,有女家告发,被告供认,但法院还一定要“第三者证明”才能定罪。
5、“民不告,官不咎”。莘县一庄支部书记兼农业社主任奸污了四十个妇女,其中有二十个是强奸的,群众愤恨,向县委写信检举,但因被奸者未告,司法部门即不作处理。
此外,尚有所确“情节轻微,偶而犯罪”,“有正当职业不能以惯偷论”,“无动机,无目的”等论调和“宁右勿左”的思想障碍,以及强调执行法律程序而纵容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等。
有不少地区的政法干部在小组会上大吐“苦水”,有的提出上级业务部门与党委口径不一致,难办事。聊城县法院院长说:“我这院长没法干,县委叫捕人,上呈批不准,我听县委意见捕了,上级业务部门批评乱捕乱押;不捕吧,下面又说‘右倾’,叫我咋办?”烟台市的检察长提出:“秘密侦察,省公安厅当作经验介绍,省检察院说这样做违法”,使他们在工作中左右为难。
此外,比较普遍的对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办案拖拉有意见。济宁市公安局长反映:呈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死刑的案件,其中有的已经三年,还不见批复。
各地反映,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相当严重。利津县群众查到一个粮贩,送交公安局时,公安局说:“这不属我们分工范围,应交法院;”法院说:“我们没有批捕权,应交检察院;”检察院则说:“不合逮捕手续,不能受理。”范县吕村区一农民强奸十四岁之幼女,因检察院和法院推来推去,办案不及时,以致被奸者的母亲气死,父亲自缢身死。到会者还反映三个部门强调“互相制约”,但不重视互相帮助。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法院认为“党委不懂法律”,强调“独立审判”,而不执行党委的决议,不要党委领导。齐东县委讨论决定的案件,法院院长拒不执行。无棣县的法院院长说:“县委不懂法律”,并建议党委“应该学学法律”;青岛市有些司法干部说“法院与政府是平行机关”,可以不接受人民委员会的领导;莱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庭庭长在大字报上公开说党委审查案件,就是干涉审判,就是违法,强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共齐东县委政法部长在会上反映该县检察院只执行上级检察院指示,不执行县委决议。另一方面,有些党委对政法部门不够重视,对政法干部缺乏具体帮助,费县的法院院长反映:党委对政法部门使用多,教育少,要想争取党委领导很困难。沂水法院的院长说,“有的案件找了县长十二次,找县委书记五次”结果因为没有挨上号,而使案件不能及时处理解决。
上述问题,经过辩论后,不少干部做了检查,许多错误思想也得到澄清。
来源:新华社《内部参考》195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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